江苏省在社会治理培训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和经验,这些培训活动旨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以下是对江苏社会治理培训的一些具体介绍:
一、培训目标
社会治理培训的主要目标包括:
1. 提升治理能力:通过培训,增强社会治理参与者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理挑战。
2. 推动创新实践:鼓励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探索,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和方法的不断创新。
3. 加强人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治理人才,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内容
社会治理培训的内容广泛而深入,涵盖了多个方面:
1. 政策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社会治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 专业知识培训:针对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参与者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3. 案例分析与研讨:通过剖析社会治理领域的典型案例,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分享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
4. 实地考察与学习:组织参训人员到社会治理工作先进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培训方式
江苏社会治理培训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1. 集中授课:邀请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进行集中授课,系统讲解社会治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分组讨论:将参训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围绕特定议题进行分组讨论和交流,促进思想碰撞和观点交融。
3. 实地考察:组织参训人员到社会治理工作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4. 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和数字化手段开展在线学习,方便参训人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交流。
四、培训成效
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治理培训活动,江苏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参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得到显著提升,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理挑战。
2. 推动了社会治理创新:培训活动激发了社会治理参与者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探索精神,推动了一批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落地实施。
3. 加强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了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治理人才,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五、未来展望
未来,江苏省将继续加强社会治理培训工作,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同时,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治理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依法查禁卖淫嫖娼、吸食毒品、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三)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六)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第六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领导,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自己直接领导的除外。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第七条 省、市、县和市辖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乡、镇以及城市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政策,结合实际,统一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督促实施;
(二)调查、分析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相应措施;
(三)指导、协调所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齐抓共管;
(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各部门和各社会团体必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身业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承担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各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责任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机关、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基层组织的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干群、警群关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条 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侦查、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暂住人口等方面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下统称监外罪犯),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对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以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及时提起公诉,对免予起诉人员加强考察教育,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缓解社会矛盾。对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等改革任务,确立了从国家治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区治理的一体化框架,为社区治理创新提供了明确方向。在此背景下,江苏省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加快转变治理方式,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向“社会本位”转变,实现政府、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从政府管理、控制社会向政府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转变,逐步构建起政府、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
江苏省优化政府治理结构,增强政府服务能力,推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街道)职能,明确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减轻社区负担。南京玄武、秦淮等地推行“街道中心制”和社区公共服务“整体外包”改革,无锡、镇江等地通过社区“扁平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江苏省推行“政社互动”模式,改进社区治理方式。太仓市自2008年起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得到中央领导和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的肯定。江苏省全面推广“政社互动”,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权责边界,实行“契约化”管理,改进考核方式,提升社区治理效能。
江苏省建立“三社联动”机制,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增强社会组织承接功能,促进专职社工活力释放,形成公益创投、购买专业服务的典型经验。
江苏省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完善社区服务体系。通过推动社区减负增效,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与协商,为社区治理和谐善治奠定基础。
江苏省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强化党的领导,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激发自治活力,推动实现“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的转变。
尽管江苏省在社区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江苏省社区治理必须迈出新的步伐,包括深入开展社区创建,全面推行“政社互动”,加快实现社区减负增能,深化拓展“四个民主”,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作为省委管理全省政法事务的核心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它作为常设机构,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协助省委和省政府指导全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首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综治办的决策,统一全省政法和综合治理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确保政令畅通。
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政法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战略性部署,并监督其有效实施,以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同时,它还负责主持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运营,推动全省的依法治理进程。
此外,省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行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检查,研究并提出加强执法和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它支持和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各部门间的相互制约与配合,确保重大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同时,它推动政法和综合治理领域的研究、宣传,以及工作改革,以应对新挑战和解决问题。
对于政法队伍建设,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并实施加强措施,协助考察和管理省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政法领导的案件。它还指导和监督下级政法委和综治办的工作。
最后,省委政法委处理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口碑最好的省份是江苏省。
江苏省在中国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口碑。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经济实力强
江苏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多年来GDP一直稳居全国前列。其发达的经济水平体现在各个产业领域的均衡发展,特别是在制造业、高科技产业、服务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这种经济实力为江苏省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二、教育水平高
江苏省在教育领域也表现出色。拥有众多知名高校,如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这些学校在国内外均享有很高的声誉。同时,江苏省的基础教育也备受赞誉,其教育理念先进,教育资源丰富,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社会治理良好
江苏省在社会治理方面也赢得了口碑。政府致力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得江苏省的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同时,江苏省在环保、公共服务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四、文化底蕴深厚
江苏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众多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如苏州园林、南京夫子庙等。这些文化遗产不仅丰富了江苏省的文化内涵,也提升了其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江苏省凭借其经济实力、教育水平、社会治理和文化底蕴等方面的优势,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设立或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农村综合网格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专属网格以行政中心、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为基本单元。
第七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统一划分网格,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及时备案。
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确保编码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法律法规、采集基础数据、排查上报治安问题、协助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协助排查处置矛盾问题、提供便民服务、协助重点人群管理、协助村(社区)自治、协助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相关重点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将相应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 网格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