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干部培训是一个系统性、多层次的过程,旨在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思想政治觉悟。以下是关于全国税务干部培训的一些关键信息:
1. 培训机构与形式:
- 培训机构:全国税务干部培训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及其各校区(如大连校区)、浙江大学等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承担。
- 培训形式:培训通常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最大化。
2. 培训内容:
- 业务知识:包括税收法律、政策解读、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等专业知识,以适应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 综合素质:提升税务干部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等,以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
- 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等,以确保他们坚守职业操守、廉洁奉公。
3. 培训对象与层级:
- 培训对象:全国各级税务系统的干部,包括基层税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高层领导。
- 培训层级:根据干部的不同层级和岗位需求,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以实现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培训时间与地点:
- 培训时间:培训通常会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求,在全年不同时间段进行,如春季、秋季等。
- 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可能因培训机构和课程安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通常会在各大城市的培训中心或高等院校进行。
5. 培训效果评估:
- 培训结束后,通常会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估,以了解学员的学习成果和进步情况。
- 评估方式可能包括考试、问卷调查、学员反馈等多种形式,以便对培训质量进行持续改进和提升。
综上所述,全国税务干部培训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旨在通过专业化的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升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延安市提供多种税务实操培训,价格在500-3000元不等。
培训的重要性和目的
培训是提高税务干部专业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培训,可以加强干部对税收政策、法规和执法程序的理解,提升工作水平和效率。对于正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带有老板性格和工作中慢慢形成固有的模式,而老板性格也罢,固有的模式也罢,如果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就会使企业走诸多弯路甚至南辕北辙。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的形式和内容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通常采取集中培训和岗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内容包括税收理论知识、政策解读、实际案例分析等,旨在提高干部的税收业务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安塞区税务局召开人人轮流当主讲干部教育培训会第三讲,会议由安塞区税务局组织人事股马雯瑾主持,安塞区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干部参加。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由税务部门或税务学院负责组织和管理。他们负责确定培训计划、邀请讲师和指导师生的学习进程。努力营造浓厚氛围,统筹抓好政治机关建设、依法组织收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工作,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转变工作作风的强大动力。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的费用及来源
具体的培训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场地租赁、教材费、讲师费等。这些费用可能由税务部门、财政资金或其他渠道提供。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的效益与价值
延安税务干部培训通过提升干部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它对于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
延安市提供多种税务实操培训,价格在500-3000元不等。然而,延安税务干部培训的形式、内容和组织机构都是为了提高干部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并对税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税务局干部培训中心,是税务局内部对税务干部进行职业培训的机构和场所。
干部培训学校主要是对在职干部提供政治、业务培训,提升干部能力与素质。
近几年,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的干部培训思路,切实保证将培训工作放在优先发展,对干部培训予以重视,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业务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岗位本身,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主抓业务成果,力争以实践抓学习,学习促实践。全体税务干部的文化、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税收业务发展的新时期,如何更有效的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更好的促进税收业务的发展,建立起全新有效的培训模式势在必行。 一、基层局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需要不断提升、改革培训机制,以配合不断革新的税收知识。但是目前县局培训工作没有完全形成有效,完整,系统,监督的培训体系。在实施全年培训计划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计划外事例,没有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现阶段培训内容比较浅显,干部对税收知识的掌握层次不一,授课内容停留在一般性税务知识层面,缺少对工作难点的讲解。 (二)培训方式较为单一,课下自主学习不够。目前县局培训主要以授课方式,讲台上讲解,讲台下听课,培训内容多以理论知识为主,缺少实际案例分析,缺少教与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有限的时间内不易达到对政策的理解与掌握。业余时间也少有干部认真复习业务知识,知识得不到巩固与更新,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县局组织的考试,考前实行突击战略,知识无法有续连贯,使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培训缺少有效评估。对培训结束以及考试成绩的追踪力度不够,缺少理论培训与实际的联系,虽然设有奖惩制度,但是对干部自主学习仍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部分干部考试成绩不稳定,对有些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掌握仍然有偏差。部分干部对考试抱有侥幸心里,寄托于考前短暂的复习,考后再无巩固,使月考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建议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是地税工作发展持续的动力源,要将培训工作与税收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工作中能真正用到培训知识,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增强干部工作的热情与兴趣,这样就可以使工作学习较好的结合起来,使培训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一)创新教育方式,提高培训的时效性。由于县局干部的兴趣,学历,年龄,知识结构,岗位职能不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培训时选准培训对象,打破传统培训模式,明确培训目标,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对于干部培训要有相应的侧重点,重点提高税收业务能力与税收信息化建设,同时也应对行政类科室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应对全局干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廉洁自律教育,促进全面发展。 (二)打破传统教学,建立系统培训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将过去应急式的培训转化为长期,系统,规范的培训方式。根据县局岗位技能要求,确定每个岗位都应具备的岗位素质与技能。尝试多钟多样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局域网络学习平台,针对不同科室每周更新复习题,并对题目进行讲解。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空间时间,不受地域环境限制,有效促进干部自主学习。同时也应引导干部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加强自主学习能力,逐步形成重视学习的良好学风,建立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富于实干的干部队伍。 (三)完善干部职能管理与绩效考核机制。为防治干部意志消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形成干与不干一样,学与不学一样的不良现象,更要进一步探究岗位职能管理,将个人教育培训列入个人档案,最大化的使用考核激励手段,将干部培训相关内容列入干部任职,评优,竞争上岗等重要依据和条件。同时也可以针对岗位责任人下达各类资格考试目标任务,督促干部自主学习。比如可以规定县局多少人次取得注册税务师及其他证书。同时相应制定详细的奖惩措施以提高培训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致力于税务系统的高级人才培养,承担着广泛的教育培训任务。其中包括司局级领导干部的专门培训、中青年干部的储备培养、处级领导的各类课程、国际税务专家的教育、青年业务骨干的提升以及少数民族干部的特别培训,以及培训师资的培训等多元化项目。
自学院成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已经举办了超过1800期各类培训班,累计培养了超过12万名税务公务员,其中司局级干部达到近1300人次,处级干部更是达到了13000人次。这些培训生源广泛,不仅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扩展到了亚太部分国家和地区。
在长期的实践与探索中,学校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能力,现已成功打造了20多个成熟且独具特色的培训项目,每年的培训容量可达20万人天。这些成果在税务系统内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我国税务事业的持续发展输送了强大的人才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创建于1984年,目前是全国唯一直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2003年,总局将学院职能定位为“税务系统党建教育基地、中高级公务员培训基地、国际税务培训基地和税务培训教学研究基地”;2004年6月增挂“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校牌;2004年10月增挂“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校牌;2009年10月,总局命名学院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示范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_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_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_
第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_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_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_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_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_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_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_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_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_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_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_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_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_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_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税务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确实需要在系统外举办的,应当选择组 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_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_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_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_
第十四条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_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培训机构出具的报销单据应为正式发票或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_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_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自觉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_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_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_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_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_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_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_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_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_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_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_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_
第二十三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_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税系统税务干部院校外聘教师讲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主办的培训班项目经费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函〔2012〕240号)同时废止。_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